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昨天,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农民工遇到被“欠薪”应及时维护自己权益。

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员表示,《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比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聘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法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聘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近日,市住建部门公布2020年春节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和通报批评企业及人员名单,其中,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共18家、通报批评企业共7家、慎用施工班组共9人。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被限制市场准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各级清欠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将上述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进行监管,未经解禁的企业不得允许其参与市内工程投标和各类评优评奖。

据悉,《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有特别措施,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等。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我市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果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社部门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此外,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